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709號債權人阮 昱森 債務人 趙建智 債務人王 李淑嬌 債務人 艾祥雲 債務人 李健嘉 債務人 詹勝昌 債務人 彭質斌 債務人 康瓊文 債務人 李志國 債務人 田岳春仙 債務人 楊麗玲 債務人 鄧龍安 債務人 吳俊德 債務人 鄧建雄 債務人 吳東林 債務人 劉效穆 債務人 許忠明 債務人 劉寶強 債務人 林清男 債務人 陳勝陽 債務人 喬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