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五號聲請人 張秀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容豪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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