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國抗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抗字第119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曾經原法院於105年8月17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5日及26日分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原法院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於105年8月29日具狀稱:本件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49條規定由原法院負擔云云,惟抗告人既未先繳納本件抗告裁判費,程序上已不合法,所為上開爭執,即不再論究,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