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抗告人 邱命益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林凱苓 間因103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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