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眷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 曹紅英 被告聯勤總部軍備局第205廠原告與被告聯勤總部軍備局第205廠間發還眷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返還眷舍及承受榮民身分,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返還眷舍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原告請求由 曹致強 承受榮民身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35元【計算式:17,335+3,000=20,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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