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雅莉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信用卡)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施勻婷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信託商銀)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楊雅莉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100年9月8日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觀諸債務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7,000元,此有卷附債務人所提薪資證明為證,以每月7,409元清償債務,並據卷附債務人所提100年10月5日民事陳報狀記載:
更生還款期間,家人同意資助債務人部分生活費用或由債務人遷回父母家居住,以便債務人可履行每月清償7,409元之清償方案等語,應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該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財產有保單價值約為25,686元與14,552元,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711,264元,已逾其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50,554元,此分別有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及保險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00年8月3日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100年8月19日函在卷可參,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規定其他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