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俊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9年1月28日│99年5月26日│99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45號│第3542號│字第354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0│99年度訴字第886號│99年度訴字第88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5日│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0│99年度訴字第886號│99年度訴字第886││判決││號││號││├────┼────────┼─────────┼────────┤││判決│99年7月19日│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1939號│字第512號(與編號│執字第512號(與││││3至5所示之罪,曾定│編2、4至5所示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9年6月17日│99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542號│第354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886│99年度訴字第88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1日│99年12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886│99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號││││├────┼────────┼─────────┼────────┤││判決│100年2月8日│100年2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執字第512號(與│字第512號(與編號││││編2、3、5所示之│2至4所示之罪,曾定││││罪,曾定應執行有│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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