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福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榮晋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上訴人僅繳納1,830元,尚欠9,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