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徐少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程榆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黃程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末之原告簽名(或蓋章),提交付法院不宜是影本(請補原本),並附起訴狀繕本(可影本)一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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