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林俊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萬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請如期繳納。
二、指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法律而為請求)?,冷凍櫃放置地點(門牌號碼)?購買商家(經銷商)和美鎮「禾電器行」地圵及老闆姓名;請予補正。
三、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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