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添和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1,600,000元正,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72%機動計付,即為1.79%,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張添和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400,000元正,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息約定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72%機動計付,即為1.79%,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自民國106年5月28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1,711,895元正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添和│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79%│││138678││月28日起│││││4元│││││├──┼───┼─────┼──────┼──────┼───────┤│002│新臺幣│張添和│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1.79%│││325111││月2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添和│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678││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添和│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5111││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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