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昌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昌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江昌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江昌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4年10月7日晚│於105年2月7日下│於105年2月6日晚│││上6時30分許│午3時30分許│間8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2122號等│第2122號等│第915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事││100號│100號│594號││實├──┼─────────┼─────────┼─────────┤│審│判決│105年8月5日│105年8月5日│106年1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判││100號│100號│594號││決├──┼─────────┼─────────┼─────────┤││確定│105年12月26日│105年12月26日│106年2月2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5年3月26日晚│於105年4月24日晚│於105年5月19日上│││上10時30分許│間9時30分許│午9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915號等│第915號等│第915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事││594號│594號│594號││實├──┼─────────┼─────────┼─────────┤│審│判決│106年1月9日│106年1月9日│106年1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105年度竹簡字第││判││594號│594號│594號││決├──┼─────────┼─────────┼─────────┤││確定│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106年2月2日│││日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於105年5月30日晚│於105年10月7日晚│││上10時許│間7時3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915號等│第2343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3││事││594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月9日│106年3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06年度易字103號││判││594號│││決├──┼─────────┼─────────┤││確定│106年2月2日│106年5月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