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951號抗告人 陳躍文 聲請人 李慶榮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慶榮間因101年度司票字第195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