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嘉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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