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 林秋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