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乙○○
(現在澎湖監獄執行)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