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