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6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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