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永達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