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諶玟綾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一百年度易字第四一四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諶玟綾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4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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