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95年12
月2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5計算之利息。並自96
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宣告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被告 黃淑恬 於94年3月29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
下同)四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9年3月29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7點5計算利息,每月29日按月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且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自95年4月27日起未依約付款,依約已喪失其線利益
,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屢向被
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如上
開聲明;被告則自認積欠之金額無誤。
三、法院之判斷: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為
憑,且被告亦自認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無誤,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正。
2、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利息與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3、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因財產關係涉訟經適用簡易程序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本院依法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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