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各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林若馨 律師被告 林家澤 訴訟代理人 陳冠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一、二關於「得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公司登記名稱及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均為「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惟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及附表一、二就原告名稱均記載為「得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而與公司登記名稱及土地所有權人登記名義不符,堪認該部分之記載確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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