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劉采玫 被告 梁晏維
王忠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竹簡字第758、7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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