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連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受讓法商佳信銀行台北分行債權之公告函。
二、債務人莊連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