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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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附表:
一、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債務人每月依照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三、提出債務人父母之薪資收入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其戶口名簿影本,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
四、請釋明債務人毀諾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
五、本案債務人 陳明 住所地在屏東,卻指定住居所於高雄市之送達代收人甲○○,請釋明是否由其擔任代理人;若是,請並提出合法之委任代理狀;若否,請另行指定於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並陳報之,以符合本制度之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