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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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要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01號原告 林永振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複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
黃忠義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陳永嚴 被告 王棱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要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定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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