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3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錦博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103年度交易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732號、101年度臺上字第3599號、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97年度臺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錦博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宣告罪刑後,被告之同居人 黃淑珍 已於103年8月11日收受該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茲合法送達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3年8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按上開判決,經被告細讀之餘,尚難以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詳細上訴理由,容另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3年9月1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3年9月22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至被告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 黃子芸 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