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希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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