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於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開頭增「甲○○於民國95年間,曾因酒醉駕車之行為,經臺灣彰化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緩刑三年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猶不知悔改」等字。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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