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21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茂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請求遲延利息?如欲請求請提出利息起算年月日及年利率百分比為多少?並具狀釋明請求依據。
二、債務人黃茂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