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春穆 債務人 吳明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