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69號

上訴人即

被告巫家宏

廣懿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水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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