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69號
上訴人即
被告巫家宏
廣懿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水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8,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