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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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林欽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明 等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45,870元【(1896.46平方公尺ㄨ2,000元/平方公尺÷4)+(1796.46平方公尺ㄨ2,000元/平方公尺÷3)=2,145,8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2,186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林俊明、 林俊武林美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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