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9號原告 黃寶玉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
黃金龍 律師被告 邱俊彥
邱珮瑜 邱寵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王正宏 律師 張志堅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威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
(一)就系爭OO房地部分,被告否認為原告所出資購買,則原告就購買系爭OO路房地之資金部分有無更為舉證?又就被告民國105年1月18日民事調查證據暨補充理由狀所示,原告所提出附件2資料下方記載「銀行貸款」等內容,是否為原告向銀行申請貸款?有無相關申請貸款資料?
(二)被告既仍主張以原告無權占用系爭OO路房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每月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並為被告邱俊彥借款60萬元為抵銷等語。然未見被告請求月租1萬8,000元及15年不當得利說明具體舉證,仍請被告就此情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