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育宏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育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育宏因犯強盜、搶奪及竊盜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8月、7月、3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嗣因96年度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96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381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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