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石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陳錦雀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