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辜郁雯 律師 尤伯祥 律師右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嗣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且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分別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及八十九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強盜一案,經本院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應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屆滿,然被告甲○○於前開羈押期間屆滿之日前並未再收到任何延長羈押之裁定,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查本院業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審理期日,當庭宣示聲請人即被告甲○○自八十九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顯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因此聲請人據前開理由聲請撤銷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