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郭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永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全部他項權利部)
二、請釋明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1,357,373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影印清晰之欠款查詢明細。(須注意各筆欠款本金餘額應與臚列之計算式相符。)
三、請提出相對人蘇永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