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許○○、 高明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即屏東市○○段○○○○號及同段1051建號之所有權人)、債務人高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1051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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