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5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韋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28號、103年度訴字第79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韋誠前因本案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遭裁定羈押,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078號、103年度簡字第213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586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拘役55日確定,並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午字第12309號、12310號、1347
5號、19477號、19476號指揮執行。嗣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因有該等案件待執行,經承辦檢察官函請准撥借執行,經本院准許,並於103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自103年12月16日起撤銷羈押後,業自103年12月16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傳真5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並因另案已送監執行,自被告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體已不存在,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