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7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兼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號、255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 李茂霖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簽具之信用卡申請書。
三、被繼承人李茂霖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五、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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