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曾玉雲 被告 陳玖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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