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洹甫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