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於7日內提出具體事證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㈠兩造各自提出之附表一、二給付原告薪津明細經核不相符合之處,提出資料具體說明。
㈡兩造各將原告分別任職於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通航
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所受領之薪資、津貼數額,暨原告在船服務日數,以表列方式分別逐一記載併說明其給付薪資及津貼之依據。
㈢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威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提出並說明給付原告津貼之標準到院。
㈣原告提出請求被告給付全額津貼之依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