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瑞龍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
二、聲請人收入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聲請人 陳明 聲請前兩年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44,024元,惟聲請人前兩年之收入僅載208,407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請說明聲請人如何維持上開生活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尚未陳明?例如:實際所領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請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並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三、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之各項費用,並提出單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二)依聲請人所提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所示,聲請人計有自105年4月等45個月未繳保費,請陳明是否確有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有該項支出,及是否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並提出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扶養費部分
(一)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成員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為何?並應提出受扶養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三)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四)聲請人既已入不敷出,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請詳實說明何以維持前開扶養費之負擔。並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必要?
五、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
六、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七、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計算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十、請提出聲請人全戶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供核。
十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請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五、聲請人全戶及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九、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二十、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收入扣除支出顯已入不敷出,且名下無可處分財產,請說明不足部分如何支應?又依目前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何以有更生之可能?並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二一、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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