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45號原告 羅明喜 被告 秦紅梅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秦洪梅 」記載,應更正為「秦紅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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