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黃晁揚 被告 羅銘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5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
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