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88號
原   告 香港商漢德技術監督服務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駿 JunWan-Ren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豐汽車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
  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
  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
  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
  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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