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陸坤 即麗弘文教用品社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