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12號原告 呂佩菡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被告 李子建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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