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金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1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32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金承│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9840元││十年八月十六│││││││日起│││├──┼───┼─────┼──────┼──────┼───────┤│002│新臺幣│蔡金承│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83297││十年七月十六│││││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金承│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9840元││十年八月十六││收取800元,逾│││││日起││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蔡金承│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83297││十年七月十六││收取800元,逾│││元││日起││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金承分別向債權人借款1.新臺幣59,060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461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2.新臺幣86,17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873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
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9,840元2.新臺幣83,297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